如若组织者不在其规则中设置相应的制裁措施,则无法保证其能及时、有效、权威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如THAIFEX亚洲国际食品展的“参展商不予配合时可能导致的后果”美国EXHIBITOR2009对违反其规则的参展商可采取的关闭展位、优先权的丧失、不得参加EXHIBITOR今后的展会等措施;德国纽伦堡国际玩具展拒绝违反规则的参展商参加下次的展会,《香港贸易发展局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措施一参展商须知》规定的“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以及广交会与华交会的相应处罚规则等。当然,各展会组织者的制裁规则并非完全一致,如美国EXHIBITOR2009确定的优先权的丧失在别的展会规则中并未涉及。从实践情况来看,制裁措施分为两个层次,首先系对认定侵权的参展商采取一定的措施,即要求参展商将展品撤离展台或者采取相应的遮蔽措施;如参展商拒不履行,则组织者会关闭参展商的展位,并根据参展商的恶意程度以及侵权的次数等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比如广交会的“黑名单制度”就非常具有特色,其规定投诉站对发生涉嫌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进行电脑记录备案并报交易团,根据参展商的拒绝配合情况及侵权的范围、程度可取消其一次、两次甚至永久的参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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