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知识产权人及时发现侵权产品,防患于未然参展商日将其希望展览展示的产品的相关信息予以备案与公小,知识产权人即得以查阅,及时发现侵权产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要求海关扣押该展品;或者与展会组织者进行沟通,要求组织者拒绝该产品的展出,将侵权行为扼杀于萌芽。
2.有利于知识产权人及时收集证据,为申请临时禁令或者之后的侵权诉讼作准备
知识产权人寻求上述救济必须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据。然而,权利人有时并不能顺利地取得上述证据,如参展商拒绝提供或者阻止权利人拍照取证等,但如参展产品已进行备案、公示,则权利人可轻松取得上述证据,以便寻求相应救济。
3.有利于防止参展商的恶意侵权行为
在展会组织者要求参展商对其即将展出的产品进行备案及公示的情形下,参展商如确实对产品不具有知识产权,则会向组织者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者在参展时出现展品的信息与登记、公示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该种情况对参展商将产生极大的风险。首先,其不一致的信息非常容易被察觉;其次,该种情况会被认定为预谋的恶意侵权,将受到严厉的制裁甚至刑事指控,这是展览展示公司在展出侵权产品前必须思考的问题。
4.有利于参展商合法权利的保护
投诉人寻求临时禁令、证据保全等救济的目的多种多样,不排除为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参展商名誉的目的而采取各种措施。此时参展商可利用备案、公示制度提出积极的抗辩,而且展会组织者采取的上述制度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因为其之前已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故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在一般情形下会采用这些信息而驳回投诉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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